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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立法意图,开创直销新路 [独翅难飞 发表于 2007-7-18 22:39:00] | |
领会立法意图,开创直销新路
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新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发展。说明我国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
特许经营和直销,都是流通领域的营销模式。营销模式的互补和整合运用,势必要息息相关互相影响。因此,通过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进一步领会政府立法精神,推动直销业的创新发展。
制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特许人,维护市场秩序
有资料说明,2001年,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大约有600家,涉及业态30多个,销售增长达76%。其中,餐饮业占35%以上,消费品零售企业占30%以上,居家服务特许品牌约占6%,教育产业约占3%,其它行业约占10%。48%的企业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发展加盟店的。到2005年年底,发展到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特许经营体系数量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特许经营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上述数据充分证明,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
1. 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2. 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3. 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 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在目前特许经营欺诈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最有力的管理是规范特许人行为。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特许经营行业的法规,新条例对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范,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新条例的出台有望填平特许经营市场中的众多陷阱。
明确范围,界定身份,是行业管理的有效措施和经验
直销两个条例的出台,传销和直销都有了特定的法律界定,为今后的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依据。和直销的两个条例一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首先对特许经营也做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1.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
2. 这种营销方式不可以随便使用,只有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才有使用资格。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3.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4. 运用这种方式必须通过订立合同形式。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5. 合同主要规定内容,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6. 特许人在这项经营活动中盈利方式是收取被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被特许人增加的额外成本也是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为特许经营明确范围界定身份的同时,等于建立了防火墙隔离带,其他伪特许经营不得随便进入该领域,从事与特许经营不相干的行为,明确的规范,让挂羊头卖狗肉者无法遁形。
明确具体管理项目,是管理的有效手段
仅仅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虽然具备了特许人的条件,但还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而且还要达到以下标准:
1. 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2. 自身有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数量超过2个的直营店;
3. 正身立影示范优先,可以实际考察,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4. 还要具备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达到这样标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对此做了详尽的规定。明确阐明了管理部门的立场,今后,特许经营不再是可以随意进入的市场领域。
备案备查,是监督管理的实用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确立了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备案时间(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和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及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同时也对管理部门作出了相应要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备案制度不仅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是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如何减少商业诈骗,最好的保护手段是预防。特许经营行业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和直销一样,重要原因也是因为信息极端不对称。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别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有效地制约了欺骗行为。即使虚假的信息一时得逞,但也要为今后的制裁付出代价。
规范化是管理成效的基础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2. 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3. 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对被特许人最大的保护;
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也作了相应规定。
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2. 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
3.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
4.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5.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规范化的管理,才能提高管理成效。
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还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为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在法律上给与有力支持和保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对直销的影响
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的标签,被居心叵测者加以利用。尽管鼓吹者心知肚明,但对于广大民众,一时还真难辩真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使越界违规挂羊头卖狗肉的对策无法得逞。心存侥幸怀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心态的人,必须猛醒,不要与法律开玩笑!
传销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违法,直销必须受《直销管理条例》约束。没有直销牌照的企业,再从事直销业务属于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没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不具备特许人资格,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特许经营独特的合同形式,不属于特许经营行为。而任何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如果实行代有拉人头性质的多层次团队计酬,都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三个条例在各自领域,为商业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领会立法意图,开创直销新路
学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直销的两个条例,可以体会到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市场,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允许什么的立场和态度。立法的根本原因,不仅是政府为了推动特许经营事业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建发展。这种内需力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政府主管者的需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重点是管理特许人,而且是约束管理,这和允许摸石头过河引导管理是截然不同的立场。
反观直销的顶着国际上各种压力出台的两个条例,严格的管理和高门槛准入制度,说明了管理部门对直销行业旧有运作模式的不满意,不支持立场跃然纸上。特别是最近公布的《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等几个文件,更加证明了政府对于直销严格规范管理的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不是反对直销这个商业模式,反对的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随意滥用,禁止的不是直销企业,禁止的是利用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进行的非法敛财行为。政府希望通过直销的两个条例,约束现行的直销运作,鼓励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创新。
随着我国各种法规不断地出台和完善,政府治理市场规范市场的意图和决心逐步体现,中国需要与国际接轨,但更需要符合当今国情。国外推行的未必适合中国,尤其是意识形态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文化的差异,必然反映到经济活动当中。刚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还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那种鼓吹三五年就会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宣传是极端不负责任,是对企业和直销人员的误导。
直销业首先应该在统一观点和立场上做出表率,在宣传上统一声音,在方向上不能背离法律,在行动上务实求真。坚决摒弃法不责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心态,丢掉幻想,积极探索,永闯新路。
目前,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不管什么模式,特许经营也好,直销也好,只要解决就业,按劳取酬报酬合理,不仅会受到民众的欢迎,一定会得到政府的支持。领会政府立法意图,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是直销业的当今所急!只有创新营销方案,让数学倍增模型有新型的引进运用方法,才能更好地推动和发展直销模式,才能真正解决直销人的就业问题,解决“传销”泛滥成灾的问题,直销才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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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领会立法意图,开创直销新路 [kel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7-18 23:25:00] | |
| 说的很对啊,但实质上目前直销市场也不乏有部分政府部门乘这种混乱敛财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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